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原则为“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7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26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和计划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及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对参加专升本统一考试,达到学院同专业校荐生录取标准的自荐考生,以增列招生计划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资格和条件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自荐考生必须通过学院组织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方可获得相应专业的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校荐生、自荐生、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可根据专科毕业专业和专业指导目录中本、专科专业对应关系,选报多个本科招生专业,选报专业对应的《高等数学》考试科目须相同,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在申请资格审核时,须根据专业指导目录,选报1个与本人专科毕业专业对应的本科招生专业,一经确认不得修改。大赛保送生申请就读专业应与参赛技能相关。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22〕29号)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录取。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山东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和普通专科毕业证书(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退役大学生士兵还应持退役证等材料,按入学须知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或者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学院将按照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入校3个月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4年。学生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颁发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的本科毕业证书须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照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的实际时间填写。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 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路266号
邮政编码:252000
招生电话:0635-8520226,8520225,8520223,8520227
传真电话:0635-8520230
学院网址:http://www.lcudcc.edu.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b.lcudcc.edu.cn/
E-mail地址:zsb@lcudcc.edu.cn
微信公众号:lcdcjwc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以任何名义举办专升本辅导班,不编印专升本考试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负责解释。